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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中国特色的兵役制度
兵役制度是国家关于公民参加武装组织或在武装组织之外承担军事义务、接受军事训练的制度。主要包括:公民依照法律在军队中服现役,在军外服预备役,或参加民兵组织,以及在校学生接受军事训练等规定。中国的兵役制度,是以全民办国防思想为指导,着眼于发挥现代化武装力量的基本军事制度。
一、
中国兵役制度的历史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对建立和完善兵役制度十分重视。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准备在适当的时机实行义务兵役制"。1952年开始了拟制兵役法的筹备工作。1953年3月23日,毛泽东主席正式签署中央军事委员会命令,决定成立以聂荣臻为主任的兵役法委员会,领导兵役法的起草工作。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讨论,于1954年12月拟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草案》。1955年7月提交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颁布。这部兵役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兵役法,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兵役法。过去有些朝代也在一些法律条文中提到兵役问题,但没有单独制定兵役法。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颁布过兵役法,规定实行征兵制,但没有行得通。新中国颁布的这部兵役法,第一次比较完整地规范了国家的兵役工作,真正实行了义务兵役制,建立了定期征兵和退伍制度,确立了预备役制度和学生军事训练制度,规定了军队实行军衔制度。之后,根据兵役法制定了各种军事条令、条例,初步形成了中国的兵役法规体系。
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时期后,国家兵役工作领导机关在总结30年兵役工作经验,吸收国外一些好的做法的基础上,从1980年8月开始,对兵役法进行修改。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兵役法。新兵役法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兵役工作拨乱反正的成果,标志着中国的兵役工作走上了一个新的阶段。
根据世界军事形势的发展和国家改革的深入,为适应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2月29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此次兵役法的重大调整,既继承和发扬了中国兵役制度的优良传统,又总结吸取了改革开放以来兵役工作的基本经验,使兵役法更加符合国家和军队建设的现实情况,符合国防和军队建设未来发展的需要,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点,对军队建设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以及国家经济建设的健康稳定发展,正在发挥有力的推动作用。
二、中国兵役制度的主要内容
根据兵役法和其他法规,中国兵役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服役制度。中国的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现役是指公民自入伍之日起至退伍之日止,在军队中所服的兵役。在现阶段,凡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军兵种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服役的公民,都属于服现役。现役分为军官的现役和士兵的现役。现役士兵分为义务兵和志愿兵。预备役是指公民在军队外所服的兵役,是国家储备后备兵员的形式。在现阶段,凡是参加民兵组织和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都属于服预备役。预备役区分为军官的预备役和士兵的预备役。
(二)衔级制度。衔级制度分为现役军人的衔级制度和预备役军人的衔级制度、军官衔级制度和士兵衔级制度。现役军官的军衔制度,包括军衔等级的设置,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军衔的首次授予,军衔的晋级、降级、取消和剥夺,以及军衔的标志和佩戴等一系列制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衔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