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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军配偶享有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条件、标准及其发放如何规定?
来源:中国参军网 2005-12-9 17:44:19

 

    根据总政、总后(2000)后财字第283号通知中规定:

    干部、士官随军配偶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条件有一是配偶随军到部队驻地未安排工作且无收入的;二是配偶随军到部队驻地安排工作后,下岗或失掉工作,单位停发工资;补助补贴且无其他收入的;三是配偶随军到部队后,办理了招工手续,实际无工作且无收入的;四是配偶符合随军条件未办理随军手续,在部队驻地有常住户口,无工作且无收入的。

    具体发放标准为:符合上述条件,驻边疆国境县()、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干部、士官,每人每月280元;其他地区的部队干部、士官,每人每月200元。[注:划定的范围详见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发(1989)14号文件)

  属于下列情况应停发生活困难补助费:

  (1)配偶找到工作有收入的,从当月起停发。

    (2)干部、士官在转业、复员、离退休时,从下达命令的下月起停发。

    (3)干部、士官牺牲、病故,其配偶从领取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的当月起停发。

    生活困难补助费实行集中审批,每年6月、12月分别审批一次。符合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费条件的,本人应按实际享受补助的月数提出申请,填写《生活困难补助费.申请表》,团()级单位干部(军务)、财务部门提出意见,经群众评议后,由党委审查报批,师级单位政治部(司令部)、后勤部审核,军级单位政治部(司令部)、后勤部审批,报大军区政治部(司令部)、联()勤部备案。批准后,于每年1月和7月,分两次将上年度下半年和当年度上半年的生活困难补助费随工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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