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职人员聘用工作政策答疑
来自:中国参军网  2006-6-14 11:14:25

2005623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公布施行,决定在全军实行文职人员制度。这是我军力量构成和用人制度的重大调整改革。根据全军统一部署,第四军医大学从2006年起开展文职人员聘用工作。现就军队文职人员有关政策解答如下:

问:对文职人员的性质和地位是如何明确的?

答:文职人员是按编制聘用到军队工作,履行现役干部同类岗位相应职责的非现役人员。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无军籍;二是实行聘用制管理;三是在军队编制岗位工作;四是职责与同类岗位文职干部基本相同。

问:哪些岗位编有文职人员?

答:军级以上机关和驻边远艰苦地区以外非作战部队的教学、科研、工程、卫生、文体、图书、档案等专业技术岗位,以及部分管理事务和服务保障等非专业技术岗位,可聘用文职人员。文职人员按照聘用的岗位,分为专业技术文职人员和非专业技术文职人员。

问:对聘用文职人员的学历是怎样要求的?

答:应聘对象应当具备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对聘用到护理、艺术、体育专业岗位工作的学历要求,可以放宽到大学专科。

问:文职人员首次聘用的最高年龄是怎样规定的?

答:聘用到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六级职员、五级职岗位的,35岁;聘用到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四级职员、三级职员岗位的,40岁;聘用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二级职员岗位的,45岁。

问:文职人员的最高工作年龄是怎样规定?

答: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六级职员、五级职员岗位的,40岁;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四级职员、三级职员岗位的,45岁;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二级职员岗位的,男,60岁,女55岁;其中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因工作需要,经军区级单位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最高工作年龄。

问:招聘文职人员的基本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聘用单位根据文职人员编制缺额和工作需要,逐级申请招聘指标,由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审核并下达文职人员招聘指标批准书,明确招聘岗位及其等级、数量和招聘地区等;(2)公布招聘岗位、岗位资格条件和待遇等信息;(3)依照规定的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初审;(4)对初审合格的,进行专业理论、技能和相关科学文化知识的考试考查,对拟聘用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二级职员岗位的,还应当组织答辩和评审;(5)对考试、考查或答辩、评审合格的,进行政治条件审查和体检;(6)择优提出初选人员名单;(7)按照规定权限审批;(8)与被批准的应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

问:对聘用合同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聘用到初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或六级职员、五级职员、四级职员、三级职员岗位的,合同期限为1年至3年;聘用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二级职员岗位的,合同期限为1年至4年。从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中聘用的,合同期限有见习期的为6年,没有见习期的为5年。聘用双方可以在规定的幅度内灵活约定聘用期限,但最短不能低于1年,最长不能超过规定的年限。

问:对聘用关系的解除和终止是如何规定的?

答:具体有两种解聘方式:一种是规定文职人员合同期满不再续聘的、达到本级岗位最高工作年龄的、约定终止合同条件出现的,聘用双方即可终止聘用关系;另一种是合同期未满,但双方协商一致的、或聘用单位或文职人员单方要求解除的,可提前解除聘用关系。与此同时,还对四种情况做了规定,一是明确文职人员在参战和处置突发事件期间不得单方面解除聘用关系;聘期已满而任务尚未结束的,合同期顺延至任务完成。二是明确聘用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聘用关系的具体情形,并规定单位提前解除合同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三是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后,聘用双方应当及时办理人事行政、档案和社会保险等关系的调转,解聘人员也应继续履行保守军事秘密的义务。四是对符合退休条件的文职人员,聘用单位应为其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后的管理服务和生活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问:如何确定文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答:按照属地管理、宏观调控、合同约定的原则,根据聘用岗位、工作任务和实际贡献,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文职人员的待遇体系,并按为军队服务的职业特点,享受必要的补助及福利。(1)基本工资。根据“属地化”的工资政策,按照文职人员聘用岗位的性质、等级和职责要求,以及能力素质等,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确定。(2)津贴补贴。参照国家和聘用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政策执行。(3)奖金。考核合格以上的文职人员,年终发放奖金数额一个月的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对考核不合格的文职人员,不予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4)军队服务津贴。具体标准按本人基本工资的15%确定。(5)奖励性津贴。具体办法依据军队专业技术人才奖励的有关规定执行。

问:对文职人员的住房保障是怎样规定的?

答:在住房保障上,明确按照住房标准属地化、住房分配货币化、住房供应社会化的方式进行保障。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房租补贴,按照当地同类岗位人员标准执行。其中,住房补贴和房租补贴随工资发放。购买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的,按军队人员住房社会化有关政策办理。住房确有困难的,可以租住单位集体或个人宿舍。

问:对文职人员的社会保险是怎样规定的?

答:聘用双方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当地规定交费基数比例和标准,及时足额交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费用。对文职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具体办法,军地有关部门已确立了一个原则,在国家统一的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方案出台前,当地事业单位已实际养老保险制度的,文职人员参加当地同类岗位人员的社会保险;当地事业单位还没有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目前正在与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协商,拟将文职人员在军队的聘用时间,与地方事业单位同类人员一样,算作已缴纳保险费的时间。

问:对文职人员落户是怎样规定的?

答:文职人员落户或办理工作居住证及随迁配偶子女,与当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人员或引进紧缺人才同等对待,享受相同优惠政策。普通高校毕业生被驻省会以下城市军队单位聘用的,可直接办理落户手续;被驻地在需要申请落户指标城市军队单位聘用的,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问:现役干部、自主择业转业干部能否聘为文职人员?

答:按目前规定,现役干部不能聘为文职人员,主要是因为现役干部与文职人员的不同身份性质所致。现役干部不论在部队还是退役到地方,均保持干部身份和职务等级,享受相应政治、生活待遇;而文职人员则没有干部身份,实行聘用制管理,解聘后即成为社会流动人才。如果把现役干部改聘为文职人员,他们的干部身份保留、职务安排和政治生活待遇等许多问题都无法解决,解聘后更难以到社会自谋职业,也无法再按国家退役干部政策进行安置。为对他们负责,避免产生社会遗留问题,总部确定,对减编岗位和其他岗位的现役干部,还是按现行政策作转业安置或调整到其他岗位工作。对已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暂时也没有列入文职人员招聘对象。主要是因为政策不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这类干部如果被聘为文职人员,就要停发退役金,并不再享受有关政治、生活待遇,解聘后原有待遇也无法恢复。目前,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正抓紧研究有关政策,以便妥善解决这个问题。

问:文职人员的着装、仪容和举止是如何规定的?

答:文职人员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时,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佩带符号标志。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应当着便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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