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职人员与文职干部的区别?
来自:中国参军网  2006-5-26 1:58:19
文职人员不是现役军人和干部而文职干部是.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条例
新华社北京7月21日电 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日前签署命令,批
准颁发施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条例》。

  1988年4月中央军委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
实行了文职干部制度。10年来,较好地改善了我军人员编成和组织结
构,保留了专业技术人才,稳定了科技干部队伍,对于贯彻军委新时
期军事战略方针,走有中国特色的精兵之路,促进军队革命化、现代
化、正规化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我军文职干部队
伍建设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军队的改革和发展对文职干部队
伍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暂行条例》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一些矛
盾和问题。在中央军委领导下,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调查论证,
适当借鉴外军和地方的经验,对《暂行条例》进行了认真修改、补充
和完善。《条例》的修改坚持以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和江主席
关于军队建设的有关论述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
关规定为依据,着眼于稳定队伍、增强活力、提高素质、完善制度,
总结吸收了我军实行文职干部制度以来的经验和做法,使各项规定更
加符合实际。《条例》的发布施行,对于坚持、完善和改革文职干部
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增强文职干部的荣誉感、使命感,
加强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修改后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条例》共9章34条,主要是重
新明确了文职干部的性质、管理办法、来源和培训、平时服现役的最
高年龄和最低年限,补充了选拔任用的方针原则、着装、级别和主管
机构等内容。

  《条例》确定了文职干部的性质:文职干部是被任命为初级以上
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办事员级以上职务,不授予军衔的现役军人,是国
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

  《条例》针对新形势下文职干部队伍建设出现的新情况,进一步
明确:文职干部的选拔和任用,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贯
彻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公平择优、适时交流的原则,实
行民主监督。

  《条例》提高了对文职干部来源的学历要求,拓宽了来源渠道,
明确规定实行经院校培训提拔文职干部的制度,文职干部应当经过与
其所任职务相应的院校培训。

  《条例》按文职干部职务等级分别规定了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
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和科级以下职务的为45岁;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和处级职务的为55岁,其中从事文艺、体育和护理工作的为50岁;高
级专业技术职务的60岁,其中少数工作需要的可以适当延长,具体办
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局级职务的58岁。文职干部平时服现役的最低
年限是:从被任命为干部职务之日起,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和科级
以下职务的为10年,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处级职务的为15年,高级专
业技术职务和局级职务的为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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